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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判错放两相权 疑罪从无“毒鳄”释

    作者:刘持平 文字录入:牧青青  谢绝转载


    2003年2月9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一条可出《号外》的消息:被称为“贩毒大鳄”,涉嫌贩卖7.6万克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马占龙,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洗脱罪名。2002年12月2日,经法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马占龙无罪,同月24日,马占龙获释,龙归大海,自由了。

    这则消息很快震动了法律界的人士,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人将此案比作是中国的“辛普森涉嫌案”。许多法学专家认为:“贩毒大鳄”从必死无疑到走出牢笼,无罪开释,是我国以法治国、司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争议已久的“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事实认可的一个案例。剖析这一案例,是很有意义的。

    让我们按照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指控,回放本案的有关镜头。

    指控一:

    被告人马占龙于1998年7月,伙同同乡马外那携带毒品海洛因从某肃兰州窜至广州,在该市白云区新市镇棠溪岗贝路口,以每克人民币25元的价格,将5477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广州二道毒贩伍桂英。

    指控二:

    1998年9月4日,马占龙与伍桂英通过电话商定,以每克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伍桂英出售海洛因一批。9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马占龙纠合同案人马外那、米来退从兰州飞抵广州。三人住宾馆同一房间,并一同到三元里一饭店吃饭。下午3时许,马外那、米来退受马占龙的指使到棠溪岗贝路口再次与伍桂英交易毒品,结果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71050克,毒资人民币256万元。

    马占龙获知同伙被捕后举家潜逃,直至2000年11月20日被追捕归案。

    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证据有:破案报告,物证照片,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同案人马外那供述和辩认笔录,米来退和伍桂英的供述,马占龙从兰州到广州的机票等多项证据。

    同案人马外那供述,贩毒是受一个名叫“马玉龙”的人指使,此人身高1.60米,30多岁,甘肃省东乡县人。虽然此名字与马占龙有一字之差,但特征与其相符,经符合规范的照片辩认,马外那一口咬定马占龙是幕后指使者。

    马外那不甘心自己当了马仔、“受人指使却要判死刑”的结局,要求家中的兄弟帮忙找到马占龙来顶罪。马外那的兄弟救兄心切,经过艰苦寻找终于协助公安机关将马占龙抓获。

    伍桂英交代,1998年9月4日,“小马”用电话与其谈妥价格后,指使其直接与马外那交易。前后两次毒交易,“小马”均没出场。

    马占龙归案后,供述的情况与同案被告的供词差异较大。马占龙供述:与马外那是1998年7月在兰州机场认识,因是同乡,又同往广州,遂结伴而行。同年9月4日,其准备到广东南海九江给朋友买车,在兰州机票代理点又与两个月前认识的马外那不期而遇,马外那正好与另一男子(后来知是米来退)也买票去广州,于是三人又结伴同行。9月5日到广州后先在宾馆订了房,休息后又一起到饭店吃了饭。下午两点多,其单独前往南海九江买车。

    事后得知,在他离开后一小时左右,马外那和米来退因贩毒被抓获,因自感由于与他们同行,公安机关正在找他,一不小心惹上了麻烦,遂举家搬迁,外出谋生。

    马占龙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参与贩毒。

    上述情节是起诉书中指控和庭审的主要情况。

    两次海洛因交易,涉案毒品的量高达7.6万余克。一旦流入社会,不知要害惨多少个家庭,真是罪孽深重啊!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50克以上,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马占龙贩毒品的事实被认定,马占龙有九个头都不够杀。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马占龙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按马占龙自己的辩解,都是认老乡惹的祸,他与马外那不过是个同行者,而非志同道合者,这官司真冤。

    马占龙也许是经济原因,自己没有请辩护律师,按规定由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听取被告的陈述和详细阅卷发现,指控马占龙贩毒存在着许多重大疑点,已有的证据只能证明马占龙在毒品交易之前和马外那等人有来往,而不能证明马占龙参与了毒品交易的过程,于是决定作“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无罪的论据主要有:第一,1998年9月5日,马占龙与另两名被告在一起的活动仅限于乘飞机、住旅馆、吃饭等项,而真正的毒品交易是在马占龙离开后,马外那、米来退从另一处饭店接了货开始的。第二,毒品交易的下线、广州毒贩伍桂英证实,两次毒品交易都是马外那交的货,马占龙从未出现过;而毒品的上线,即毒品来源至今不明,在已缴获的毒品及其包装物上也没有马占龙的指纹。第三,马占龙从拘留开始一直没做过有罪的供述。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我们可用常理来作一分析:

    谁都知道贩毒是死罪。能进行大宗贩毒的,大多是有组织、团伙性犯罪。这种犯罪计划周密,分工明确,行为狡诈。往往借人之手,行己目的。因此像利用同行旅客作掩护,或用相同形状、色泽的包裹、箱子串换调包之类混出检查关口的雕虫小技司空见惯,所以轻易“别和陌生人说话”。从这一点看,不完全排除马占龙被蒙蔽利用、作幌子的可能。

    按以往的经验看,团伙作案的“贩毒大鳄”,甲地指挥,乙地销赃,进、销、运相分隔,马仔与头目相分离,在作案计划中着意使头目无作案时间,并不在作案现场,不被当场抓获等等,是此类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如果马占龙是大鳄,不在犯罪现场才是正常的,直接参与交易是不正常的,不然如何称得上“贩卖大鳄”呢?由此也就不难理解毒品及包装物上为什么没有马占龙的指纹。作为交易物,并不是每一个作案成员都要亲自经手的,除非你是一人作案。

    因此,在本案中,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没有发现马占龙的指纹,并不能作为否定的依据,甚至不能作为诉讼的论据之一。它最多说明马占龙没直接接触毒品,并不能证明其没有涉嫌犯罪。反之,如果毒品上有马占龙的指纹,却有很强的证明力。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说,指纹在本案中,只能证明犯罪,不能排除嫌疑。

    但在本案证据的锁链中,由于缺环较多,因此,毒品上没有马占龙的指纹这一间接得不能再间接的现象,被辩护律师作为重要的否定依据提出,并为法庭所采信,这是十分特殊的。

    究其原因,概由于有罪证据缺乏,所以毒品上没有马占龙的指纹这一情节才凸现它的速写作用。这好比在天平上,增加了个微小的重量,天平立刻倾斜了一样。内行人知道,指纹这一情节在这次无罪的判决中是一个小的枝节,近乎可有可无。真正的问题是,毒品的上线不明,9月4日与伍桂英进行毒品电话交易的未必是马占龙。

    对前一问题,可以这样认识:直接从上线接货的人是马外那,到哪一个饭店接的货,交货人是谁,马外那自然清楚。但此关键情节直到庭审结束依然情况不明,最大的可能有两条,一是上线只有马占龙知道,受其指使,马外那只是定时定点到该处去取了“货”转交给下线,这有马外那的口供;二是马外那至死不吐真情,目的是掩护真正的团伙头目,为了自圆其说,诬陷马占龙是最恰当的谎言。

    这样,问题就牵涉到9月4日的电话交易。起诉书上认定交易人是马占龙,想必自有它的依据,如声、纹鉴别什么的。如果真是这样,马占龙仍脱不了干系,马外那交代受马占龙指使的口供,就不是孤证,指控马占龙并非空穴来风。

    相信公安机关在长达一年多的审查取证工作中还获取了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但离铁案如山还有一段距离。

    此案与八年前发生在美国南加州的“辛普森涉嫌杀前妻及其男友”的惊世大案十分相似。当时辛普森亦被检方指控,舆论及普通民众都认为这个橄榄球明星是杀人凶犯无疑。但在经长达七个多月艰难审理后,最终因证据不足,陪审团作出无罪判决。为此,美国民众流行一句话:“我相信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我又不能不服从法律。”

    “贩毒大鳄”案同样面临了要么错改要么错判的抉择,最后法院选择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决策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在断头台前将马占龙放生。

    很多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对此共同评论道: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错放了,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社会上;而错判了,不仅是错误地处罚了一个无罪者,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错判绝对不行,无罪释放从法律含义讲,不存在错放的问题,对错在这里没有其他标准,只有法律标准。

    此案或许余波未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犯罪了,只有没过诉讼时效,检察机关可重新起诉,法院可重新受理。如果真的是错放了被告,他以后金盆洗手,脱胎换骨,这也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的。对公诉方而言,亦是总结经验,以利再战的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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