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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破天惊一裁决 物证之首难撼动

    作者:刘持平 文字录入:牧青青  谢绝转载


    在英国科学家高尔顿提出“640亿人中才能找到一对特征完全相同的指纹”的论断后,指纹鉴定在法庭上成了金科玉律,一旦证明犯罪一场留有被告的指纹,那么被告几乎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了。

    指纹鉴定虽极受法庭科学的青睐,并被实践反复证实,但它并不是被认为不需证明的公理。最近几年,随着个别指纹鉴定错案的出现,指纹鉴定的科学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02年1月7日,美国联邦法官波拉克做出了据称是石破天惊的裁决——指纹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一时间指纹学大有被推倒终结之势。

    习惯于运用名人效应造势的媒体的报道中开篇指出:“这位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大法官波拉克可不是泛泛之辈,曾先后担任过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和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因此他的这一裁决自然非同寻常,它可能使指纹鉴定这一法庭科学百年的基石出现动摇,还可能使人们司空见惯的各种法庭技术,如笔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等的科学地位,也同样面临威胁。”

    波拉克是在判决三名波多黎各人被控告进行贩毒并涉嫌谋杀四个人的案件时做出上述裁决的。他认为,虽然每个人的指纹都是独特而且是永久不变的,但在罪案现场采集到的通常是不完整而且是模糊的指纹,不容易与警方所收集到的嫌疑犯的完整清晰的指纹相比较。因此要判断两者间有多少个共同点才能肯定两枚指纹属于同一个人,没有一定的准则,难免流于个人的主观判断。据此他裁定,指纹鉴定从科学角度来说是不可靠的,指纹专家的鉴定不能被接受为证据。

    指纹鉴定质疑派受到鼓舞,为了印证波拉克的裁决,他们列举了下列两个著名的案例:


1. 美国:指纹鉴定20% 失败率

    1991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发生了一起抢劫案,警方在罪犯逃逸的汽车上取到两枚指纹,一枚留在方向盘上,一枚留在变速杆上,并认定是犯罪嫌疑人拜伦·米切尔所留,将其逮捕提出起诉。米切尔不服。于1998年提出上诉。2000年经法庭审判罪名成立。但被告律师仍然对定案的关键证据——两枚指纹表示怀疑,抓住不放,希望能找到翻案的机会。

    再审期间,法庭应被告辩护律师要求,同意对该案的指纹鉴定作重新检验。联邦调查局将两枚现场指纹和米切尔的指纹分别送给全美50余家指纹鉴定机构,其中有35家反馈了鉴定意见。结果出人意料,有8家不能认定1号现场指纹,另有6家不能认定2号现场指纹,平均失败率高达20%。

    联邦调查局又做了一次测试,将两枚现场指纹与米切尔指纹比对的特征标注好后,再次发给原鉴定机构,标注好特征等于是“提示”,这些机构遂认定现场指纹与被告的指纹相匹配。 美国的专家评论道,此案的第一次指纹鉴定可靠性仅80%,实际上是对指纹鉴定提出了质疑。

    此案例容后评述。


2. 英国:办案警官遭诬陷

    1997年1月,51岁的苏格兰老姑娘马里恩·罗斯在住宅的浴室遇刺身亡,警方怀疑在罗斯家中工作的戴维·阿斯拍里作案。年轻的女警官雪莉·麦凯奉命前去阿斯伯里家中调查。麦凯在嫌疑人家中发现了一个装有1800英镑的罐子,认为有嫌疑,遂送技术部门检验。苏格兰犯罪记录办公室四位专家鉴定此罐子上留有死者罗斯的指纹,即此罐子来自罗斯的家中或罗斯曾接触过。

    侦查的方向不知什么原因突然起了变化,专家鉴定还证明,案发现场的门框上还留有警官麦凯的指纹。事先从没去过该案现场、事后亦声称没去过现场的麦凯,被指控出于沽名钓誉等个人动机作了伪证。怀疑作伪证的合理理由推断为,麦凯送检的并非是阿斯伯里家中提取的存钱罐,而是在罗斯被害现场另取一罐“冒名顶替”,要不罐上怎会有罗斯的指纹呢? 面临起诉的麦凯对指纹证据提出了质疑,麦凯身边的朋友都觉得她发疯了,做了错事还不承认。包括她从警30年的父亲都觉得她不可理喻,称“我从警30年来,就一直认为指纹鉴定是一贯正确的,千错万错都是麦凯的错。”

    麦凯已不相信本国的鉴定机构,执着地请来了美国指纹专家帕特·沃特海姆。沃特海姆及其助手的鉴定推翻了案发现场留有麦凯指纹的前结论。麦凯终于成为第一位在法庭上成功战败指纹技术的人。司法部长吉姆·华莱士为此在苏格兰国会当众向警官麦凯道歉。

    事情到此一发不可收拾。一直关注此案的英国广播公司想进一步搞清楚错案发生的真实原因,怀疑麦凯错案的关键环节,阿斯伯里存钱罐上的指纹鉴定会不会也错呢?他们出资邀请沃特海姆再度飞赴苏格兰,继续为阿斯伯里一案作指纹鉴定。果然案中还有案,罐子的指纹并非罗斯所留。蒙冤三年之久的阿斯伯里终于从监狱中释放出来。2000年8月,苏格兰犯罪记录办公室的那四位专家被停职。

    产生这一奇怪冤案的真实原因至今不明,但从报道分析,当是警察之间矛盾所致,不然很难设想与凶案无关的麦凯怎么会卷进这险恶的漩涡中。

    美国是个标榜个性化的社会,法官的自由发挥往往被看成独立审判的象征,语出惊人才会有新闻效应,才会有更大的知名度。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了解。对于波拉克的一项具体证据的裁决,而且不是终审判决,没必要人云亦云地跟着。

    为了让公众正确了解指纹科学,我国指纹工作者认真分析了波拉克的裁决,明确表态指纹科学不容置疑,指出波拉克的立论是不科学、不可靠的。

    首先,包括指纹鉴定在内的任何鉴定,即使是用最高精尖的仪器设备进行的鉴定,最终都是由鉴定人下的结论,从这一点上说都有主观成分。如果有了主观认识(如经验)成分,就断定不科学,那么是否也可下这么个概论,医生看病、法官判案都有个病情、案情的判断问题,是否也均不可信?

    其次,从法律角度讲,证据的种类是由法律确定的,法官无权更改。法官可以对个案中所涉及的具体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可以特指该指纹因何原因不能作为证据,不应也不能由此而推导出这一类证据在法律上均不可采用的结论来。这好比法院如错判一个人,不能由此得出凡法院所判案件都是错案的结论一样。

    再次,指纹的科学性和应用指纹技术的过程与方法是否科学,是两个学术范畴,应予区别。指纹鉴定也和辩证论治一样,有普通病症,亦有疑难杂症,现场指纹有清晰也有模糊,有完整更有残缺。这涉及的实际上是一个指纹鉴定所应具备的客观条件问题,专业上称之为指纹的客观性。

    坚持客观条件论,在任何鉴定、检验中都是一个常理、常识。模糊的、特征不清晰的指纹缺乏鉴定条件,硬要拿它作鉴定,这种鉴定结论当然是不可靠的。但这不是指纹鉴定学不科学造成的,而是鉴定人鉴定时不讲科学精神、不讲科学方法所致,混淆两者间的区别,就会犯将孩子和脏水一起倒掉的错误。

    那么指纹鉴定究竟需要多少个清晰的特征呢?有必要详细了解一下指纹图形的特点。指纹是一种十分精细的拓扑图形,一枚指纹,不足方寸,上面密布着100至120个细节特征。如果将细节特征分为起点、终点、分歧、结合四种形态(我国分为九种,另五种是小点、小勾、小棒、小桥、小眼),每枚指纹100个特征计算,指纹特征的排列组合为4^(100)=1.6*10^(60)种。这众多细节特征的组合,就构成了指纹人各不同的本质。如按现在50亿人口计算,两枚指纹重复的可能性将发生在 (1.6*10^60)/(5*10^10)=3.2*10^49个世纪之后,概率接近于零。

    所以人的指纹绝无相同并非没有科学数据的有力支持,而是经过了严密的科学论证的。

    很多人都知道,实际鉴定时,并非是完整的指纹,当特征少于100个时能否作鉴定?100年来指纹检验的实践,得出了这样的鉴定模式,只要有图钉那么大的面积,即一个指纹的1/8至1/10面积上,通常会有8至16个细节特征,这就足以鉴别两枚指纹是否为同一人,且不会失误,问题的关键是必须清晰。这好比血迹检验,并不需要全身的血,只要一滴血就足够的道理一样。

    大多数欧美国家认可12个以上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的,我国认可八个以上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既然8至12个以上细节特征就能鉴别是否是同一人,雪莉·麦凯一家的指纹鉴定有14个特征相符,为何还是错的呢?

    笔者认为,撇开英国警察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因素,仅就指纹鉴定而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多少相同点,而在于有无不同点,指纹鉴定的真谛是“相异优于相同原则”,应用的是反证法,即使两枚指纹100个细节特征中有99个相同,但有一个特征不同,它就是绝对的不同!看来英国的指纹专家还要再学习学习。

    正当各国专家学者纷纷对波拉克的裁决发表不同意见之时,3月13日,波拉克突然发表声明:“智慧不会时常到来,撤回1月7日的法案;否定被告指纹鉴定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的建议……”

    波拉克在声明中承认,为了重新考虑先前的裁决,通过辩护律师,他有机会请教了英国资深指纹专家艾伦·贝勒,这才了解了指纹的历史与知识,补充了自己有关指纹学方面的空白,学习后知不足,因此决定改变主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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