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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管箱库房要求

来源:深圳市楷润霖科技有限公司文件 时间:2004年01月0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发展银行保管箱业务,规范保管箱库用房(以下简称保管库用房)的设计,按照适用、安全、美观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银行系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

第1.0.3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为50年,耐火等级为1级。

第1.0.4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

第2.0.1条 保管库用房必须设在单位群体建筑内,任何方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民宅及公共场所连接。

第2.0.2条 保管库用房由保管库(库内设客户整理间)、营业室组成。保管库用房宜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区内不宜设置其他用房,严禁与金库用房交叉使用。

第2.0.3条 保管库门不得正对保管库营业室进出口,保管库营业室大门应设在营业大厅内。

第2.0.4条 保管库用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其他公用设施及不能控制的地下室,保管库用房的上层不应设置给排水管道,生活污水主管也应避免安装在其贴邻的内墙上。

第2.0.5条 保管库用房宜设在一层或一层以下,设于地下的保管库宜设专用楼梯,保管库外应留有保卫人员及管理人员办公位置。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3.0.1条 保管库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根据保管箱的数量确定,营业室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平方米。

第3.0.2条 保管库严禁设天然采光窗口,也不宜设自然通风孔。

第3.0.3条 保管库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要求,保管库的四壁和顶底六面均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其四壁厚度不应小于0.35米,顶底厚度不应小于0.25米,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号,其配筋为双层双向I级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0.012米,钢筋的间 距不应大于0.15米,保管库四壁长度大于4.2米时应增设暗梁暗柱。对于不符合建筑要求的四壁和顶底六面要按金库标准进行加固,安全等级达到相应的标准。

第3.0.4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区(含七度)的保管库用房建筑应按基本烈度设防,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的地区保管库用房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一节 防潮、防水

第4.1.1条 设于首层和地下室的保管库用房应采用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保管库用房宜采用集中空调。

第4.2.2条 保管库的温度宜控制在摄氏二十度左右。

第4.2.3条 保管库的相对湿度不得大于百分之七十(建议30%~65%)。

第4.2.4条 其他用房的温湿度要求同营业用房。

第三节 防虫、防鼠

第4.3.1条 保管库用房内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密封。

第四节 消防和疏散

第4.4.1条 保管库用房应作为单独防火区与其他部分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四小时的非燃烧体,其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一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4.4.2条 保管库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及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

第4.4.3条 保管库的大门(采用金库门)应向外开启,并应为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一小时。

第4.4.4条 保管库的空调管道入口处应设置空气调节保卫器。

第4.4.5条 保管库用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节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五章 保管库的内部设施

第5.0.1条 保管库的大门应具备防电焊、电钻、喷炬及防火功能,其密码组合必须确保安全。

第5.0.2条 保管箱门应有主钥匙和客钥匙二种钥匙开启。在主钥匙未进入及转动开启前,客匙不能开启箱门,其锁胆能提供的组合必须确保安全可靠。

第5.0.3条 保管库内应设有客户整理间,客户整理间的数量应根据保管箱的数量确定,但不应小于二间。

第5.0.4条 保管库应设有紧急呼救器和备用门。

第5.0.5条 保管库内宜设一自用的保险柜,以储存备用的保管箱锁头等物品。

第六章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6.0.1条 保管库用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根据保管库用房的实际需要和环境特点采用周边控制、重点控制相结合,以确保安全。

第6.0.2条 要确保保管库用房和中心控制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信联络畅通、便捷。

第6.0.3条 保管库用房应设置报警系统和电视监视系统。

第6.0.4条 保管库内必须安装震动报警器。

第6.0.5条 保管库及其保管库门是重点监护部位,必须置于电视监控系统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

第6.0.6条 保管库用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应由中心控制室和营业室双向控制。

第6.0.7条 保管库用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他要求可参照有关《银行金库用房建筑设计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电气设备

第7.0.1条 取得双电源的保管库用房的电源接线方式应采用自动切换装置,不能取得双电源应设应急备用电源。

第7.0.2条 保管库用房采用的电气设备、元件和材料(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既要安全可靠又要安装紧凑,并应符合“IEC”标准。

第7.0.3条 保管库的照明和空气调节保卫器开关宜由大门自动控制。

第7.0.4条 保管库和客户整理间的照明应保证使用要求。

第7.0.5条 保管库用房的供电及信号控制导线必须采用铜芯导线,所有线路均应钢管暗敷设。

第7.0.6条 保管库用房的电气设备均应做接地保护。